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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同敏与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37-1号原告:乔同敏。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迎仙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巩巍,董事长。被告:李炜。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同敏诉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