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同敏与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37-1号原告:乔同敏。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迎仙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巩巍,董事长。被告:李炜。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同敏诉被告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