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恢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958-吴艳军-崔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军,崔忠义,任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军,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陶西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崔忠义,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号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任金彪,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石头城子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吴艳军与被执行人崔忠义、任金彪民间借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扶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申请人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1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任金彪的工资冻结每月1500元,共计执行回款29484元,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2015年9月8日,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现已将余款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0)扶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