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国良与叶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国良,叶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良。被执行人:叶国英。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国良与被执行人叶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叶国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营业中心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29×××01)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国英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正由另案依法处置,本案等待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