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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贾成金与贾小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成金,贾小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成金,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贾楼*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正,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贾楼*组。上诉人贾成金与被上诉人贾小正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103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贾成金与贾小正是同一村组的村民且南北相邻而居。各自在居住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本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处,但是双方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但对于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均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权属不明确的,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中贾成金与贾小正的房屋均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房权证,村委及贾楼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的处理意见及协议��不是双方权属明确的有效证件,同时对双方宅基地的四至边界及尺寸均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贾成金的起诉。贾成金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贾小正于2009年2月15日达成的《关于贾成金贾小正房场纠纷的协议》对双方宅基地的权属和位置进行了确认,故上诉人宅基地的权属明确,被上诉人的杂物堆放在其宅基地之上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贾小正答辩称,其宅基地在房管所有地籍档案,据此,其堆放杂物的通道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原审法院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均认为堆放杂物的通道在各自的宅基地范围之内,但双方均未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足以确认各自宅基地四至边界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故争议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