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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退150元。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