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退150元。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