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荣清与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清,沈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田荣清。被执行人沈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田荣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喜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喜明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