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金圣与山东万安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杨金圣,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山东万安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圣诉被告山东万安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