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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247号原告徐某。被告向某。原告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向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文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因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且男方脾气暴躁等原因,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庭审中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陈述其与原告会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且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且男方脾气暴躁,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且系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同时双方在婚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聚少离多,但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双方均应慎重对待,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和原告好好生活,因此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旧有改善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以恢复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