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刚与李尧启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尧启,魏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尧启,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刚,工人。上诉人李尧启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李尧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