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兴龙、冯黎明与王付英、孟丹霞、张蒙、张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龙,冯黎明,王付英,孟丹霞,张蒙,张孟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杜兴龙,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原告冯黎明,男,生于1962年12月2日。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清,系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付英,女,生于1939年3月27日。被告孟丹霞,女,生于1969年6月30日。被告张蒙,女,生于1990年4月24日。被告张孟军,女,生于1996年10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龙、冯黎明诉被告王付英、孟丹霞、张蒙、张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兴龙、冯黎明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龙、冯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兴龙、冯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杜兴龙、冯黎明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