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920号原告甘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武立荣,系江永县桃川镇龙门田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少玲担任记录。原告甘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双方同居,2010年9月14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30日生育女儿周某甲。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外出打牌、赌博,屡教不改,2014年因盗窃罪被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多有期徒刑。2015年8月14日,被告刑满释放后,仍不见其悔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周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所建的位于江永县桃川镇龙门田村二组111号的房屋依法分割。原告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30日生育周某甲。3、广东省顺德区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因涉嫌盗窃2014年4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刑。对于原告甘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2004年相识至今,已有11年的感情生活,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女儿。被告虽有不良恶习,但并没有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情,被告保证今后改正不良恶习,努力经营好家庭,希望得到原告的原谅,并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甘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是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证据2是公安机关的人口登记卡,该两份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其被刑事拘留及判刑的事实。根据原告的举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8月双方同居生活,2010年9月14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30日生育女儿周某甲。2014年被告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5年8月刑满释放。原告认为,被告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缺乏沟通和交流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诚相待,以家庭和小孩为中心,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体谅和关心,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