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祝世峰与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世峰,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祝世峰,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祝世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向申请执行人祝世峰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祝世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祝世峰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