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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宋某甲,两女宋某乙,宋某丙,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