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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汉靖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23号申请执行人吴汉靖。委托代理人江容。被执行人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汉靖与被执行人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兰腾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汉靖支付货款209477.2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公告费430元,合计诉讼费4872元由兰腾公司负担。经吴汉靖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五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申请执行人吴汉靖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登记。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信息。因兰腾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兰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14349.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20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吴汉靖通报后,吴汉靖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汉靖亦不能提供兰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兰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汉靖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邹吟冰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