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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牛增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牛增旭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828号原告: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被告:牛增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被告牛增旭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增旭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牛增旭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