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毕广文与赵秀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广文,赵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毕广文。被执行人赵秀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2003)张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2003)张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