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润健与郑东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健。被执行人郑东玉。李润健与郑东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