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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润健与郑东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健。被执行人郑东玉。李润健与郑东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