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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寇德政与杜登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德政,杜登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德政,哈尔滨市超强建筑装饰材料厂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曲欧,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登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琬辰,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寇德政因与被上诉人杜登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寇德政的委托代理人曲欧,被上诉人杜登发委托代理人佟钊、张琬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寇德政。审 判 长  周力平代理审判员  辛吉雁代理审判员  闫建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薇刘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