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曹某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李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