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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彩明。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顾晓红。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陇昌路支行,票号为103000522084474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天水永盛五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州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4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红玲代理审判员  石福贵人民陪审员  黄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