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彩明。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顾晓红。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陇昌路支行,票号为103000522084474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天水永盛五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州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4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昭图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红玲代理审判员 石福贵人民陪审员 黄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