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文某春与曾某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春,曾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春,男,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身份证号码:×××2416。被执行人曾某红,男,汉族,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35。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某春与被执行人曾某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凡红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工程款17000元及相关的利息,受理113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某红有银行存款、土地、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区晓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捷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