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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孝池与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池,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陈孝池。被告: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池诉被告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孝池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孝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陈孝池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