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满忠工程款133433.6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16.5元、执行费192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谢圣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谢圣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