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与邓俊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邓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何敏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俊德。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俊德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