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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秀香与刘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香,刘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24号原告金秀香。被告刘政。原告金秀香与被告刘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安装在原告阳台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被告在本院送达诉状后已将空调室外机移至原告房屋的地面之下并支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杰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