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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保字第15号申请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责人:江逸民。被申请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佳欢。被申请人: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被申请人:印叶芬。被申请人:叶利民。被申请人:叶震洲。申请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申请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85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8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