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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同玉与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玉,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杨同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程勋奎,该中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玉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同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同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同玉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