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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XX民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45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万义,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三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武娟,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三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XX民,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XX民作出市国土发(2015)8-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XX民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5)8-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XX民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