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财文与魏基森、黄福川、苏文忠、周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财文,魏基森,黄福川,苏文忠,周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陈财文,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基森,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福川,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文忠,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文博,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文与被执行人魏基森、黄福川、苏文忠、周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5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