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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8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098号罪犯邓超,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7)杭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履行2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邓超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