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余勇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45号罪犯余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雨法刑法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余勇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余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余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余勇共获得奖励分15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