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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94号原告XX,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XX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3元,由原告XX减半负担人民币1356.5元。审判长  周立平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