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善军、茆秀英与周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军,茆秀英,周胜利,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89-3号原告朱善军。原告茆秀英。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峰之、王玉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利。第三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鲁。原告朱善军、茆秀英与被告周胜利、第三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善军、茆秀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胜利、第三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善军、茆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善军、茆秀英撤回对被告周胜利、第三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22元,减半收取34261元,由原告朱善军、茆秀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