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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程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代凌翔,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程某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隆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凌翔,被告程某乙、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甲诉称:二被告系我亲生女儿,均由我抚养成年。现二被告皆成家立业,有稳定的工作,家庭条件好,经济能力强。而现我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极其困难,二被告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要求二被告每月各给付生活费5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的医药费凭发票由二被告各自承担二分之一。被告程某乙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之前我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的。逢年过节均回家探望原告,给原告买礼物、买药品、给现金,并承担了原告部分医疗费。我现每月三千余元收入,除了维持日常生活外,尚需交纳房贷一千五百元,而原告现每月有社保620元,足以支付个人生活费,因此不同意每月定期给付原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我愿意不定期的给钱或购置生活用品给原告。对于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因原告另有一继子李某,我愿意承担原告医保报销之后的三分之一。被告程某丙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之前我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原告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多年,一直靠药物控制,这些年我虽没有每月固定给予原告生活费,但原告平时吃药、穿衣的费用我都承担了的,原告生病住院我都给予照顾,并承担医药费。我现每月仅三千元左右的收入,上有体弱多病的公婆,下有年幼的孩子,且丈夫无固定工作,而原告每月领取社保六、七百元,足够其日常生活开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因原告另有一继子李某,我愿意承担原告医保报销之后的三分之一。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系原告程某甲的亲生女儿,均由原告抚养成年。之前二被告对原告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原告患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2015年住院治疗,被告程某乙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程某丙支付医疗费9000元。现原告每月领取养老保险620元。审理中,二被告均称原告另有一继子李某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只愿意承担原告医保报销之后的三分之一,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李某与原告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二被告抚养成年,二被告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620元,尚不能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拟确定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原告的医药费,二被告辩称应由原告的继子李某承担三分之一,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和李某之间存在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李某不应当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因此对二被告的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医药费应由二被告各自承担二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某乙、程某丙从2015年8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程某甲生活费400元(即在每月底前给付);二、原告程某甲从2015年1月1日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医保报销后由被告程某乙、程某丙各承担二分之一(被告程某乙已给付5000元,被告程某丙已给付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程某乙、程某丙各负担20元(原告已交纳,执行时二被告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