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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玉修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修,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71号原告刘玉修,女,汉族。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振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修诉被告辽宁荣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修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22800元。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荟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