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韩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韩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被执行人韩海燕。李小刚与韩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生效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海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663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