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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维新与张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5号申请人郭维新,市民。委托代理人郭玉凤,市民。被申请人张勇,市民。2015年9月29日9时30分许,张勇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在昌黎县北外环泰安盛世南侧辅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辅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郭维新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郭维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维新无责任。申请人郭维新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4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维新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