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闰计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闰计章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闰计章,男,1979年6月27日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闰计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闰计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22日以来,被告人闰计章为贪图便宜,先后从陌生人手中分三次低价购买3500斤不含碘盐,分别在滑县万古镇、滑县八里营乡所辖村庄零售给群众食用。2015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闰计章在滑县八里营乡销售不含碘盐时被滑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盐制品50公斤,后又在其家中查获盐制品200公斤。经滑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检测,被告人闰计章所销售的盐制品碘含量不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GB26878-2011)规定,为不含碘盐。另查明,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滑县亦是严重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造成的人体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它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严重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严重缺碘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上述地区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闰计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闰计章的供述、扣押物品照片、滑县盐业管理局移送卷宗材料、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闰计章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非碘盐,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闰计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闰计章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闰计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闰计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振亚审 判 员 徐振坤助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