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宏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滕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宏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滕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60号原告:桐庐宏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进。委托代理人:姚剑。被告:滕永祥。原告桐庐宏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7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预购纱线,并支付订金2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将纱线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出库单上签字,约定货款40782元于2015年8月2日支付。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宏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7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滕永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