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赛莲与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赛莲,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徐赛莲,(身份代码330624198212296306)。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伯才。申请执行人徐赛莲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对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的现有财产(房产及土地)进行处置,但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的现有财产(房产及土地)已被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抵押额大于财产的价值,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