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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永勤与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永勤,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永勤。委托代理人:吴唯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号跃龙楼*楼。法定代表人:郭李平。破产管理人: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逸,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施太江,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姜永勤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永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