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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宝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梁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梁宝国,男,1954年2月14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宝国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伊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宝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强制将被执行人梁宝国位于**房屋评估拍卖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价款59,412.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伊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厉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