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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严丹英与日克耐热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丹英,日克耐热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严丹英。被告日克耐热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工商管理区塔基路西侧。原告严丹英与被告日克耐热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严丹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丹英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