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东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东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96-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钱瑛。被告:方东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东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人民陪审员  盛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