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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靳泽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行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靳某某经他人介绍,在行唐县新公园北侧,从小天(身份尚未确定)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手续二手北斗星轿车。经查该车系陈某某于2015年3月被盗的车辆。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北斗星轿车价值32380元。另查明,该被盗汽车已被行唐县公安局从靳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陈明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的报案笔录,涉案车辆的价格鉴定书,扣押涉案车辆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车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国家规定的车辆交易场所之外的场所,购买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车辆,且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现已查明该车系被盗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被盗车辆已归还失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皖璐1、起点刑: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个幅度内确定起点刑。确定4个月。增加刑法量:犯罪数额每增加贰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36900-3000)÷20000=1.7个月。确定起点刑:4+1.7=5.7个月。2、基准刑5.7个月。基准刑调节:(1),加重情节,有犯罪前科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确定5%,为0.3个月(2)从轻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确定10%。.基准刑调节:5.7+0.3-0.57=5.43个月,取整数,为5个月刑期。3、宣告刑: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