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713号本院2015年9月7日对原告陈武袍诉被告罗进华、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行中的“林武安”补正为“陈武安”;第四页第二十五行中的“结算至2014年12月23日”、第五页第二十行中的“自2014年12月23日”分别补正为“结算至2013年12月23日”、“自2013年12月23日”。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