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坯千与王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坯千,王斗,安祥红,孙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孙坯千。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斗。被告安祥红。被告孙庆波。原告孙坯千与被告王斗、安祥红、孙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坯千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安祥红、孙庆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斗、安祥红与原告经被告孙庆波介绍,因生意需要于2013年7月15日,由被告孙庆波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400元,由被告王斗、孙庆波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斗仅付了三个月利息1200元,其余本息至今未付。被告王斗与被告安祥红系夫妻关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斗、安祥红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至本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孙庆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斗未答辩。被告安祥红辩称,该笔债务我不清楚,即使存在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庆波辩称,担保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斗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孙坯千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王斗担保人孙庆波2013年7月15日已付三个月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预收了被告王斗1200元利息,被告孙庆波认可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斗、安祥红于199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4日登记离婚。被告安祥红在龙廷卫生院工作。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刘峰(龙廷卫生院门诊部负责人)出庭作证,刘峰称:安祥红在卫生院上班,自己带孩子大约七八年了,在卫生院职工宿舍住过,后来又搬走了,现在在新泰住,我们私下议论觉得安祥红离婚了,为什么觉得她离婚,是因为她对象不去,也问过她为什么自己带着孩子上班,她说她对象在外面有人了。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打算给他们做和好工作,约她们两人吃饭,结果也没有吃成,原因两方犟的要命。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朱仁霞(王斗在南岙阳村的邻居)出庭作证,朱仁霞称:我是王斗的邻居,从2009年住进家属院到2015年搬出来,我住的期间没有见过安祥红在王斗住的地方住过,我和王斗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不一起住的原因是家庭矛盾,听说分居了,我在沈家庄建筑公司工作,上班的时候安祥红找过我,和我说因为家庭矛盾分居了。有时候看见王斗在房子里住,有时候不见。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刘芳(安祥红朋友)出庭作证,刘芳称:我和安祥红是朋友,最近几年没有见过王斗,听安祥红说感情不好,分居了。从2013年开始安祥红在悠然天地租房居住。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朱玉芳(安祥红同学)出庭作证,朱玉芳称:我和安祥红是同学,七八年没有见过王斗了,安祥红2013年从悠然天地租的房子,我去找她也没有见过王斗,她和王斗光打仗,分居七八年了。安祥红从新泰住时经常找她玩,知道她这个事,去安慰安慰她。在悠然天地自己一个人和孩子在那里住,前段时间合租的走了,合租的姓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去的时候有时候在那里也有时候不在。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侯大朋(安祥红同事)出庭作证,侯大朋称:我和安祥红是同事,我在城里住,我不认识王斗,从来没有见过王斗。我没在医院住过,我认为安祥红一直在医院住,她在那有宿舍,我晚上七八点走的时候在宿舍门口见过安祥红。被告安祥红申请证人韩润广(王斗邻居、同事)出庭作证,韩润广称:我和安祥红、王斗原来住在一个家属院里,我和王斗是同事,他们两人关系应该是不好,七八年前打仗之后安祥红再也没去过家属院,我们都是在家属院里结的婚。南岙阳家属院已经拆除了,王斗原来在那里住,有没有外面租房子不清楚。被告安祥红提交2007年至2013年3月期间龙廷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宗及龙廷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安祥红在龙廷卫生院居住期间电费缴纳情况。被告安祥红提交2013年至2015年期间悠然天地物业费缴款单(部分名称为刘清英,部分名称为安祥红,门派编号均为:3-1-702)及水电费专用收据(名称为安祥红)一宗及山水物业公司悠然天地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安祥红在悠然天地居住期间水电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斗欠原告孙坯千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借款时原告预收了被告王斗1200元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因此被告王斗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00元。原告关于利息的陈述、被告孙庆波关于利息的陈述及借条中关于利息的记载,说明该笔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斗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庆波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因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孙庆波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庆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斗追偿。原告主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斗、安祥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安祥红提供的龙廷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宗及龙廷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一份、2013年至2015年期间悠然天地物业费缴款单(部分)及水电费专用收据一宗及山水物业公司悠然天地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结合证人刘峰、朱仁霞、刘芳、朱玉芳、韩润广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王斗、安祥红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七八年之久,也即被告王斗向原告借款时王斗、安祥红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王斗的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对被告安祥红的抗辩进行反驳,因此该笔债务并不是被告王斗、安祥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安祥红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坯千借款本金18800元。二、被告王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坯千利息(18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孙庆波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庆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斗追偿。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安祥红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王斗、孙庆波负担5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