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逄增亮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增亮,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申请人:逄增亮,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冬,系院长。委托代理人:彭帆,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逄增亮、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逄增亮、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逄增亮赔偿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逄增亮、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1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