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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与喻泽彬、陈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喻泽彬,陈素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翁仲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良,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泽彬,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陈素华,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诉被告喻泽彬、陈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