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东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齐振堂与牡丹江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双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振堂,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齐振堂,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铭悦,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双玲,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振堂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双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双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